家庭继承权的证明书
1、订立时间: 订立地点:
2、乙方:------(签字、盖章)
3、拆迁费余款还剩( )金额。
4、甲方 (手印) 时间: 地点:
5、第十条:本协议效力约定:
6、公证处盖章: 调解所盖章:
7、乙方:___,身份证号:____________
8、甲乙双方就遗赠事宜达成协议如下:
9、乙方(受赠人):------(写明姓名、住址)
10、甲方(遗赠人):------(写明姓名、住址)
11、拆迁费共记( )金额。经济适用房两套。
12、曾云江愿自动放弃创业城新房购买权。
13、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,具有法律效力。
14、本协议经乙、丙、丁、戊、己五方签字后生效。
15、第二条:本协议所诉房屋以被拆迁,拆迁补偿方式有以下几项:
16、经济适用期房壹套面积85平方,期房地址( )房屋所有权归于乙方。
17、经济适用现房壹套面积65平方,现房地址( )房屋所有权归于丙方。
18、附:由于乙方经济条件困难,甲方应对乙方之女上学所需赞助费给于补贴( )金额。
19、本协议自----日起生效(可以写自公证之日起生效)。本协议一式两份,双方各执一份。
20、乙方应在甲方去世后三十日内办理赠与财产的所有权转移手续。逾期不办的,视为拒绝遗赠,其遗产可按法定继承处理。
21、为促进家庭和谐,保持家庭和睦,防止家庭纠纷,甲、乙、丙三方为座落于( )房屋拆迁分配归属问题达成如下协议,以共同遵守。
22、为促进家庭和谐,保持家庭和睦,防止家庭纠纷,甲、乙双方就位于 房屋(房产证编号为 今后的分配归属问题,达成如下协议,以兹共同遵守:
23、乙方为该名义所有人,不得任意处分(包括出卖、出租、抵押、赠与等行为)该房屋,否则处分行为无效,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向各共有人赔偿损失。
24、甲方为该房屋占有使用人,对该共同共有房屋应尽善意使用,不得随意处分(包括出卖、抵押、赠与等)该房屋。否则处分行为无效。因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赔偿。
25、第四条:甲方本着平等对待每个儿女的原则承诺,在享有该两套经济房居住权期间,不对该房作出任何处置行为。其拆迁费补偿余款应公开,公平的使用。(每笔应记帐)
26、第八条:对甲方的存款,工资处理问题:考虑到甲方今后年龄渐高不能自理后,甲方的存款,工资由子女帮助保管并花销,为此应公开透明,实进记帐制度。并附有开支登记薄册。
27、第一条:( )房屋为被拆迁房屋,房屋登记证号为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为甲方,具体为乙、丙之父(乙、丙之父周德祥以过世,其房屋遗产受益人为尚凯华、周小锋、周芸三人共同继承。
28、双方确认该房屋现登记在乙方名下,由甲方占有使用。但实际出资人为 ,房屋实际所有人应为。因父亲去世未立遗嘱且母亲健在,现房屋父亲所占份额应为甲乙双方及母亲共同共有。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该房屋在母亲百年之后一并分割。
家庭继承权的证明书(2)
1、甲方:------(签字、盖章)
2、拆迁费余款( )归于甲方。
3、乙方 (手印) 时间: 地点:
4、创业城新房购买权归___所有。
5、甲方:___,身份证号:____________
6、附:对甲方日后赡养问题的处理:
7、第三条:本协议所诉房屋拆迁补偿分配如下::
8、甲乙丙三方自愿去公证处公证,产生强制效力。
9、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有效,协议一式两份,甲乙双方各执壹份。
10、丙方同意继承甲和乙方所有财产(包括地产、房产及其他所有财产)。
11、在办理遗产产权过户过程中,所发生的所有相关税费及公证费由丙方负责。
12、第五条:本协议所诉两套经济房如需装修,需由甲、乙、丙三方共同协商。
13、本协议签订过程中所产生的纠纷由各方协商解决,协商不成的.可依法提起诉讼。
14、第九条:本协议共两页,一式三份,每方各执一份,自三方共同签名之日起成立。
15、乙方应于每月十日前给付甲方生活费----元,医疗补助费----元(可以约定其他费用)。
16、本协议一式六份,乙、丙、丁、戊、己五方各执一份,办理公证一份。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。
17、继承发生之日起甲乙方应根据继承方案及时办理产权变更程序,因拖延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。
18、包括经济适用现房壹套面积65平方,现房地址( ),总价值( ) 经济适用期房壹套面积85平方,期房地址( ),总价值( )
19、乙方应当按时给付甲方费用。逾期给付的,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履行协议。如果连续三个月不给付费用的,甲方有权终止协议。
20、第六条:本协议不改变乙、丙双方对甲方应尽的法定赡养义务,也不改变乙、丙双方对甲方除房屋之外的任何财产继承份额权利。
21、第七条:本协议订立后,乙、丙双方每年都应抽出一定时间,带上家人,到以上所述房屋内陪甲方居住一段时间,以尽精神赡养之义务。
22、甲乙双方确认位于 的一套房屋是由 于 年 月 日,以现金付款方式购得。共付款人民币 元整( 万)元甲乙双方未支付任何费用,不享有份额。
23、老房子位于乘新三小区3-38-3-101室,是由曾云江于1999年11月份出钱购买,产权和使用权属于曾云江,与其姐妹四个无关,现就创业城新房购买权事宜说明如下:
24、甲方所有的------(写明遗赠财产的基本情况),在甲方死亡后赠送给乙方。其所有权的证明为:(写明证明甲方拥有所有权的证据名称,如赠与房屋,就应有房产所有权证)。
25、除新的三方书面协议可以改变本协议约定内容之外,任何协议或单方指定均不得改变本协议内容,本协议法律效力高于除新三方协议之外的任何协议及其它指定行为(包括公证文书在内)
26、甲方应负对遗赠财产的维护责任,不得随意处理遗赠的财产。如果甲方故意将财产损坏或者送给他人的,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修理、更换或者收回;甲方拒不修理、更换或者收回的,乙方有权终止协议。
27、根据当地民俗,乙方与丁、戊、己四方确认放弃甲和乙方所有财产(包括地产、房产及其他所有财产)的所有继承权,同意所有遗产由丙方继承!乙方和丁、戊、己四方今后不能就所有遗产的任何事宜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!
28、甲方(母亲)由二位子女轮流负责服侍照顾,(按子女排行从大到小轮流进行,所轮子女确有特殊原因,应和其他子女协商费用解决)对甲方日常生活治疗花销,应以甲方的存款,工资支付。用尽后,由子女平摊出资进行。